道教青松小學(湖景邨)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道教青松小學(湖景邨)家長教師會。 (TAOIST CHING CHUNG PRIMARY SCHOOL(WU KING ESTAT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新界屯門湖景邨道教青松小學(湖景邨)。
3. 宗旨 a)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之間的友誼。 b) 作為諮詢架構,合力提升學生在學校各方面的表現。 c) 引入家長作學校資源,以協助學校推行學校政策及措施。 d) 教育家長,使之能與學校合作,共同發展學生的完人教育。
4. 會員 a) 下列人士可自動成為本會的當然會員: 1) 所有正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會籍以家庭為單位,即每一家庭只有一個會籍,而收取會員費用及投票時,亦以每個家庭作一單位計算)。 2) 本校現任教師(包括校長)。 常務委員會可邀請下列人士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1) 本校舊生的家長。 2) 本校前任教師(包括校長)。 b) 1) 當然會員和名譽會員均享有參與活動的權利。 2) 只有當然會員才擁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權及動議權。 c) 家長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及依從會議決定的義務。當然家長會員及名譽會員須繳交會員年費。當然教師會員及常務委員會特別批准的當然家長會員和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員年費。 d) 當然家長會員須於每年新學年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會員年費為港幣三十元正。 e) 除d)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的工作。 f) 本會不會退還已繳交會費的任何部份。 g) 本校就讀學生家長可選擇放棄成為本會會員的權利。
5. 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b)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c)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選舉年九至十二月期間舉行。會上,主席須報告任期内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並主持該選舉年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 d) 常委會在接獲最少百分之五本會全體會員提出書面要求後,或常委會因應特別需要,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7日送交各會員。 e)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的百分之五。若法定人數不足,會議會取消。擇日再召開後出席人數仍不足全體會員的百分之五,會議將如常舉行並為合法會員大會。
常務委員會 a) 常務委員會由十五位委員組成,其中8位為家長會員,6位為現任本校教師,另加校長。 b) 常務委員會家長會員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經會員選舉出任。如人數不足,常務委員會可邀請家長會員出任委員。常務委員會可酌情增選家長會員為常務委員。 c) 常務委員會教師成員應於周年大會前由校方選任,並且在周年大會上確認。 d) 新常務委員會應於當選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並在該次會議中選出下列崗位的負責委員: 1) 主席一位(在家長委員中選出) 2) 第一副主席(校長),第二副主席(家長委員) 3) 秘書一位(教師委員),助理秘書一位(家長委員) 4) 司庫一位(教師委員)及助理司庫一位(家長委員) 5) 核數一位 (教師委員) 6) 活動三位(二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 7) 會籍及總務一位(教師委員) 8) 聯絡及宣傳三位(二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
e) 除教師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二年,並最多可連任二屆。 f)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會員為常務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g)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邀請適合會員擔任特別顧問。 h) 在同一屆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i) 常務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常務委員的三份一,召開會議的通知須於開會前的七日送交各委員。 j)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如何議決事項 在全體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中,除本會章所列特別事項外,全部決議都以出席成員的簡單多數意見為決定;所有有關成員均有投票權。若有關投票雙方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多投一票以作決定。在會員大會中,每一位家長成員(參考會章4:會章a.1)均可出席投票。如議決事項與校政有關,議決結果可提交校方討論。
周年會員大會選舉家長常務委員的方法 a) 選舉委員會 由常務委員會推舉兩位家長委員及兩位教師委員組成;依章負責選舉家長常務委員。 b) 提名 需獲至少兩名會員支持。 c) 提名表格 表格由學校代發與每一位會員,並在周年大會前兩週經學校交回選舉委員會。 d) 候選人簡介及選票 選舉委員會在週年大會前整理一份候選人簡介及選票,於週年大會上派發。 e) 投票選舉 當周年大會合法召開時,選舉委員會負責主持投票選舉。 若屬差額選舉,以簡單大多數候選人當選。 若屬等額選舉,則作信任投票。當選委員需得20信任票或以上。
6. 財政 a) 除非本會解散,本會的收入及資產只可用於發展本會會務、經常開支及經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其他用途。
b)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核數師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c)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銀行本會的戶口內。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其中兩位常務委員簽署:-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及義務司庫。其中一位是本校教師,另一位是家長。
d) 學年終結算時,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會必須向全體會員作出合理解釋。
7.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贊同。
b)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8.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的選舉 a) 本會需於獲得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認可後,舉行家長校董選舉,以選出家長成為學校法團校董會成員; b) 家長校董的選舉原則、人數、責任、任期、任免等事項,概由《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界定,而有關選舉亦不能牴觸《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
( 會 章 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