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則 About Us
第一章:總綱一. 會名:
本會定名為「道教青松小學(湖景村)校友會」(Taoist Ching Chung Primary School(Wu King Estate)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而「道教青松小學(湖景村)」簡稱為「母校」。
二. 宗旨:
(1)
團結校友,冀能對社會有所貢獻;
(2) 促進校友間之友誼,以及與母校的聯繫;
(3) 建設母校,協助推動母校發展,改善學生福利。
三. 會址:
新界屯門湖景村道教青松小學(湖景村)
第二章:會籍
一. 當然會員
(甲) 資格:
現任校長、副校長、主任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乙)
權利:
(1) 會員年齡達十八歲或以上者,皆享有被選舉之權利;
(2) 所有會員均享有動議、和議、表決及投票之權利;
(3)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 對會務及財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5) 當然會員毋須繳交會費,但可隨意捐助。
(丙)
義務:
(1) 遵守會章,遵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
(2)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活動及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3)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二. 永久會員
(甲) 資格:
凡於道教青松小學下午校或道教青松小學(湖景村)畢業或就讀的同學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乙)
權利:
(1) 會員年齡達十八歲或以上者,皆享有被選舉之權利
(2) 所有會員均享有動議、和議、表決及投票之權利;
(3)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 對會務及財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5) 在繳交會費後便成為永久會員,毋須每年續會,會籍永久生效。
(丙) 義務:
(1)
遵守會章,遵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
(2)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活動及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3)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三. 名譽會員
(甲) 資格:
(1) 凡現於/曾於母校服務的教職員;對母校或社會有貢獻的人士,均可獲常務委員會邀請成為名譽會員。
(2) 為了加強道教青松小學與本校的聯繫,常務委員會可邀請道教青松小學校友會會員成為名譽會員。
(乙) 權利:
(1) 可出席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但沒有選舉、被選舉、動議、和議、表決及投票之權利;
(2)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3) 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但可隨意捐助。
四. 會費
(1) 永久會員須繳交會費港幣50元正,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2) 會費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經週年會員大會通過為準。
第三章 : 組織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二.
常務委員會(必須年滿18歲及為本會當然會員或永久會員)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具代表全體會員意見之功能及執行一切會務的權力。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以常務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常務委員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2) 處理日常會務
(3) 稽核本會一切賬務,審查會員有無違章及瀆職事宜
三. 常務委員會中的職位由互選產生。
四. 週年會員大會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須開會14日前通告各會員。會員大會不論會員出席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會中由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工作及財務結算,會員作出諮詢及議決。
五. 特別會員大會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經常務委員會半數通過或會員百分之五以書面請求,常務委員會於接到請求後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決議之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種事項,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會員方法及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六. 主席按需要,可隨時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七. 一切會議,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則由出席者互選臨時主席主持。
八. 會員大會之議案,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投贊成票,方得通過。
九.如何議決事項
在全體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中,除本會章所列特別事項外,全部決議都以出席成員的簡單多數意見為決定;所有有關成員均有投票權。若有關投票雙方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多投一票以作決定。在會員大會中,每一位校友會成員均可出席投票。如議決事項與校政有關,議決結果須提交校方討論。
第四章 : 常務委員會
一. 成員必須年滿18歲及為本會當然會員或永久會員
二. 職位及權責
常務委員會職位由當選委員互選產生,其架構如下:
1) 主席一人: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與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會
務及議決事項。
2) 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3)
司庫一人:處理本會現金收支,每年製訂結算表,經常務委員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所有會款,須存入常務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
提款必須由主席、司庫﹝即甲方﹞其中一人,連同顧問老師﹝即乙方﹞聯署方得生效。
4) 秘書一人:處理來往書信及其他文書,記錄會議,保管檔案文件。
5) 聯絡及會籍一或二人:負責處理一切庶務及會員間之聯絡、出版通訊及印刷事宜、保管會籍檔案及增刪會員紀錄。
6) 康樂及總務一或二人: 處理各項康樂事宜。與外界聯絡,為會員謀求福利,負責宣傳及爭取支援,或籌募經費等工作。
三. 任期
常務委員會委員均屬義務工作,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主席一職只可連任一次。
四. 選舉
1)
每兩年在週年會員大會內投票選出常務委員會委員,由最高票數的候選人(委員數目由當屆常務委員會決定)就任新一屆委員。
選舉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向常務委員會建議增減常務委員人數。
2) 週年會員大會選舉校友會常務委員的方法
a) 選舉委員會
由常務委員會推舉兩位委員組成;依章負責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
b)
候選人提名
候選人需獲至少一名校友會會員和議。
c)
提名表格
提名表格由學校代發予參選會員,或在網上下載,並在提名限期前經學校交回選舉委員會。
d) 候選人簡介及選票
選舉委員會在週年大會前整理一份候選人簡介及選票,於選舉前兩星期透過電郵發放給各會員或在母校網頁內刊登。
e)
投票選舉
當週年大會合法召開時,選舉委員會負責主持投票選舉。
若屬差額選舉,以簡單多票制選出代表,即以多票數的候選人當選。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
若屬等額選舉,則作信任投票。當選委員需得20信任票或以上。
五. 辭職
所有常務委員會委員之辭職,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主席,得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將所有工作及文件移交妥當後方可生效。
第五章:顧問
一. 資格:
(1)母校之現任校長、副校長及負責聯絡校友之老師均為本會之顧問。
(2)常務委員會可邀請曾任母校之校長,及熱心本會事務之人士,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3)歷屆常務委員會之主席,可獲邀請為本會之顧問。
二. 職權:
(1)
可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大會,並提供意見。
(2) 監察本會之財務及日常運作。
第六章:獎懲
一. 獎勵
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常務委員會有權頒發獎狀予曾對本會作出貢獻之人士或團體。
二. 懲治
會員如有涉及下列任何情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常務委員會需向其發出警告或革除會籍之處分:
(1)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勾當;
(3) 作出損壞本會名譽之行為。
(4) 違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決定罪者 。
三. 當有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時,其所繳納的會費及對本會之捐贈,一概不獲發還。如該會員為常務委員會委員,其職權亦同時自動喪失。
第七章: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的選舉
(1) 本會需於獲得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認可後,向學校法團校董會提名校友校董;
(2) 校友校董的提名原則、人數、責任、任期、任免等事項,概由《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界定,而有關提名亦不能牴觸《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
第八章:修章及解散
一.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通過後修改之。
二. 本會會章由常務委員會負責詮釋。
三. 本會如需結束,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得經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母校作慈善用途或捐往其他慈善機構。
四. 本會解散時,須通知社團註冊署。